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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务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多少?(所得税清算)

时间:2022-04-09 03:06:21

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,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。依据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、会议费、董事会费,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,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,否则,不得在税前扣除。
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人员、内容、目的、费用标准、支付凭证等。
《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(国管财[2006]426号)规定,
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(含会议室租金)、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办公用品费、文件印刷费、医药费等。
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,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、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。

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,企业应将会务费(会议费)、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,不能将会务费、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,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。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、会务费、董事费,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,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,不受比例的限制。例如发生会务费时,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、召开会议的文件,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,仍然不得税前扣除。同时,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、差旅费中核算,否则属于偷税。

 例如: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、差旅费共计18万元,业务招待费6万元,其中,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,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。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。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。

  根据税法的规定,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、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,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,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(400万元×5‰)。超过的9万元(6万元+5万元一2万元)不得扣除,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。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.25万元(9万元×25%)。

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,“会务费”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,属于就餐、住宿等一律作为“业务招待费”处理,不能在“公务费---会议费”中列支。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,有些不合情理,也是造成目前“会务费”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。
“会务费”有两种情况:
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,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,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;
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,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。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,当然也可能有餐费、住宿等费用,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,一视同仁,显然是不合情理的。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,应该能够区分内容,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,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、会议资料费、交通费等列为“公务费---会议费”,把餐费、住宿费等列为“业务招待费”,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“会务费”发票;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,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,只要合情合理,都应该属于“会务费”范围,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“会务费”发票在“公务费---会议费”报销列支,和“业务招待费”根本没有关系,如果一味的把餐费、住宿等归入“业务招待费”范围,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,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,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“会务费”发票入帐,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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